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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特困生减免学费和助学金 发放办法

为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及资助对象

凡取得太原旅游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普通专科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刻苦,生活俭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费减免或学院助学金。

(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优抚对象家庭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四)父母病、残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劳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学费减免和学院助学金等级、额度及比例及发放标准

(一)减免所缴学费总额的100%,比例控制在专科学生人数的3‰以内(主要针对无力缴纳学费且当地无法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父母双亡、烈士子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二)学院助学金为一人500元/学期(主要针对家庭突遭重大变故、本人突发重大疾病或家庭所在地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从事青年志愿者服务岗者优先考虑)。

(三)已享受学院减免学费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三、学费减免和学院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费减免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6月份由特困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申请下一学年减免学费。学院助学金每学期末评审一次。

(二)学生所开具的证明材料须经家庭所在地所属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无生源地贷款地区由当地教育局开具证明。

(三)各系要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和生活情况进行考察,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处初审。

(四)学生处对各系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五)财务室根据院长办公会审批名单减免学生的学费。

四、附则

(一)各系要加强对特困学生减免学费和学院助学金工作的领导,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坚持民主评议和集体研究制度,切实保证把有限的资金用准、用好。

(二)对在学费减免和学院助学金中弄虚作假的学生除追回所减免的学费和学院助学金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享受减免学费和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吸烟、酗酒或其它挥霍浪费现象,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需补缴所减免学费或停发学院助学金,同时取消在校期间所有奖助学金和评优评先资格。

(四)有单科成绩不及格者当年不得申请减免学费,学习成绩均分不达60分者不得申请学院助学金。

(五)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享受减免学费。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