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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修订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系部、处室: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我院实际情况,修订印发了《差旅费管理办法》,请学院各部门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 :《差旅费管理办法》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2015年5月27日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含到我市三县一市,包括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以下简称市辖县、市)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人员公务出差应当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上报院领导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院财务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从出发地直达或转达目的地所发生的直接交通费用,非特殊情况不得绕道前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到周边邻省(市)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一般情况下,经批准的乘飞机出差人员只享受往返程两次乘坐飞机。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上限为: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10元。到我市市辖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上限为: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640元;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84元;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48元。

此标准为住宿费报销上限,不得作为外出报销包干标准,单位在此标准内据实核报。

第十四条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附表执行(表附后)。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用本单位车辆出差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院财务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扶贫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后勤处                 2015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