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大力推进人才兴市战略实施,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按照《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和《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方案》,于4月份组织开展了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报名工作。广大毕业生报名十分踊跃,报名人数超出预期。太原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本着以最大诚意引进、留住高层次人才的原则,坚持需求导向、扩大录用规模,最大限度汇集人才力量,推动太原高质量发展。现将引才考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2019年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报名审核通过人员(详细名单附后)。
二、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资格复审、考核评价、确定拟聘用人员、政治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资格复审
1、时间:2019年5月22、23日9:00-17:00.
2、地点:太原市原社保大厦(建设路22号)
3、携带资料:
(1)《资格复审通知单》
报名人员请于2019年5月15日-5月23日,登录太原人事考试网(http://rsks.rsj.taiyuan.gov.cn)下载并打印《资格复审通知单》。此后各环节都须携带该通知单和二代身份证(其它证件一律无效)。
请按照《资格复审通知单》上的指导时间错峰复审。
(2)《2019年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综合评价表》(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须打印并如实填写《2019年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综合评价表》(一式两份)。
(3)印证材料
按照《2019年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综合评价表》中所列项目准备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主要包括: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毕业证、学位证、三方协议或报到证、在校学习各科成绩单;
②2019年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须提供学校核发的推荐表(注明就读院校、学历层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
③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④所在院系加盖公章的个人现实表现证明(党员须提供所在党组织出具并加盖支部公章的个人鉴定);
⑤在校期间担任党内职务、校内职务、参加社会活动实践等,须提供所在党组织、院校相关证明;
⑥其它竞赛、表彰、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等相关证书(证明)。
报名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限内携带需要审核的证件和材料参加资格复审,逾期未参加的人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报名资格;提供材料与岗位要求不符的人员将取消报名资格。报名人员经现场资格复审后签订《服从调配承诺书》。
报名人员因故不能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的,可以委托亲友代交有关审核材料。受托人须提供委托人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审核单位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资格复审通知单》视为面谈资格证,报名人员请妥善保管。
(二)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面谈。
1、综合评价
依据《2019年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综合评价表》及印证材料,综合评价报名人员的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
2、面谈
面谈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筹安排,分类测评。其中,教师类岗位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太原学院岗位由太原学院自主考核;其余岗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组织。
面谈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另行通知。通过面谈,主要考察报名人员的政治素养、岗位匹配程度、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综合素质。
面谈将设最低合格线,不达合格线的人员不予聘用。
(三)确定拟聘人员
根据考核成绩(考核成绩=综合评价×50%+面谈×50%),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计划引进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如有并列,综合评价成绩高者优先;如报名人员每项成绩均相同,则加试一场能力测试,能力测试成绩高者进入政治考察环节。
(四)政治考察
政治考察贯穿本次引才工作全过程,政治考察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五)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体检时间、地点将另行安排。
(六)公示
将在太原红e网(http://www.tyhe.gov.cn)、太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taiyuan.gov.cn)、太原人事考试网(http://rsks.rsj.taiyuan.gov.cn)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七)调配
面谈合格但未聘人员,将按照同一专业类别择优选用的原则纳入太原市人才调配库,由太原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三、其它事项
1、本次考核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2、为符合岗位条件从外省来并参加资格复审的报名人员提供交通住宿补贴。交通住宿补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500元/每人的标准发放。资格复审大厅设立“补贴咨询台”,报名人员须先从考核公告中下载《交通住宿补贴申报单》,并在现场按要求申报。
3、监督电话: 0351-4030745
0351-4030019
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名单:http://rsks.rsj.taiyuan.gov.cn/doc/2019/05/14/845591.shtml